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汽车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汽车分会,简称:质检协会汽车分会。
第二条 为加强质检协会汽车分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质检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而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是由汽车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与从事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在质检协会授权的汽车领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其财务工作纳入质检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质检协会章程,按照“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工作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会员关系,助力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
组织和团结全国汽车领域相关单位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质检协会的领导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质检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8 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6 号楼 210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在质检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围绕我国汽车行业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针对质量和质量检验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切实反映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内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相关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培育、会展及对外交流、技术培训、信用等级评价、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活动;
(五)开展新技术的交流、研讨,推进技术创新;
(六)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促进品牌建设,提高传统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七)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健全行业自律管理;
(八)在质检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助力中国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品走向世界;
(九)通过行业出版物、行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十)积极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关于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质量认证与质量检验等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咨询服务;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二)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承担质检协会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质检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单位或个人,可主动提出申请,并按本管理
办法办理会员登记,实行会员管理。
(三)本团体单位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与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本团体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等各项活动,在汽车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等。
(四)本团体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长期从事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在行业、产业和企业质量提升方面作出贡献,积极支持本团体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发展能够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家和相关工作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相关职业、关心汽车产业发展、热心新能源汽车质量工作、并能够做出较大贡献的相关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本团体单位会员,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后,报请质检协会批准。申请本团体理事单位会员,须经本团体会员表决通过。申请本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以上会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申请本团体个人会员,须经本团
体秘书处批准同意;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和信息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质检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工作和活动;
(七)按规定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任何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常务理事单位以上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申报质检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团体理事;
(四)审议本团体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由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团体管理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术学风和道德品行;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任职年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5 岁;
(四)热心本团体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质检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质检协会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专职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牵头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五)主持协调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六)参与决策本团体的相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六)承担会长委托的相关专项事务和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专家组,由若干名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本团体专家组由本团体会长直接主持协调并组织开展相关顾问服务、课题研究、标准编制等工作。
第五章 变 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其名称、相关负责人和办公住所,但需向质检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请示(变更负责人)或申请(变更住所)报告;
(二)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变更相关负责人,需提交新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
(四)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请示,经质检协会研究后给予批复即可。本团体变更会长、秘书长的请示,经质检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出推荐候选人人选后,还须提请质检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最后经本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和相关部门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本团体会费及其他收入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发展的会员即为质检协会会员,由本团体为会员提供管理和服务工作,本团体会员会费统一按质检协会会费标准收取并出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十九条 经质检协会授权,本团体可代表质检协会接受捐赠,所得收入纳入质检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费用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质检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质检协会批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或本团体连续三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而导致三年平均总收入达不到 50 万元,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负面影响时,经质检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质检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撤销,撤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质检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